裁判要旨:
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,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后合同无效,授权方依法取得的加盟费等财产应当依法返还,并赔偿加盟方为履行协议支付的相关损失。
案例指导意义:
随着经济的发展,加盟品牌成为很多人的致富选择,因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成为近年来发展比较迅速的商业模式。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,特许人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如实披露自己的信息,被特许人也应该审慎考察授权方的资质。
案情介绍:
2019年8月24日被告邱彦杰与原告李雪签订加盟合同,授权原告使用“象柠”的招牌与名称,经营该品牌的茶饮系列及食品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支付了加盟费,随即租赁装修经营场地,并购置了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、用具、材料等,但被告并无特许经营权,涉案
“象柠”商标至今未申请注册成功。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主体资格而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,提供物料随意提价,制造各种借口收取原告人工材料费用,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。
裁判内容:
安阳市中级人民365bet官网888_365bet官方下载_365赢30万不让提款经审理认为:根据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,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,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,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,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。本案中,涉案加盟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邱彦杰许可李雪使用其“象柠”的招牌与名称等经营资源,还约定了统一的销售模式,经营事项的约定等均是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内容,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。依据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,“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。”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: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本案中,被告邱彦杰系个人,不符合特许人的主体要件,其作为特许经营人许可他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,违反了相关规定,而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,故涉案加盟协议应为无效合同;原告主张确认涉案《“象柠”奶茶店加盟合作协议书》无效的诉讼请求,于法有据,依法予以支持。关于邱彦杰是否应当返还加盟费的问题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本案中原告李雪为加盟“象柠”支付加盟费14000元,现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,被告邱彦杰依法应当返还双方因合同签订而支付的加盟费用,且邱彦杰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同意该加盟费退还,因此对原告李雪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。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设备耗材器具款的问题。原告购买器具设备材料后已取得设备材料的所有权,双方合同虽被确认无效,但不当然导致购买行为无效,被告已经将案涉设备交付原告,原告已经将设备进行占有并投入使用。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支付的设备耗材器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因此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。关于原告请求损失赔偿的问题。原告为开店所支出的自购设备材料款、租赁场地费、拆除搬运、租房储存货物的费用等均属于经营过程中所必然支出的费用,其主张被告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,不予支持。对于原告为开设店铺所支付的装修设计、安装、运费及广告费系原告李雪为履行合作协议书而支付的,且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和格式进行的。因此,对于原告诉请的装修费等损失13500元被告应予赔偿。判决确认原告李雪与被告邱彦杰于2019年8月24日签订的《“象柠”奶茶店加盟合作协议书》无效;被告邱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雪加盟费14 000元并赔偿原告李雪装修设计、安装、运费及广告费13500元;以上两项费用共计27500元。驳回原告李雪的其他诉讼请求;
裁判文书:(见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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